數位時代的廣告公司vs.數位廣告公司

2 月 / 25 / 2010

最近有一天跟網路基因的Mouse討論坎城廣告獎和台灣數位廣告公司的關係時,我說,坎城廣告獎的12個獎並不代表12個不同的產業,而是12種都必須具備的專業。所以,不能說只有網路廣告獎跟網路公司有關。其實不管是影片、公關、直效、媒體的創作能力,網路公司通通都要有才行。

今天找資料時看到R/GA(一般人會說這是一家相當有名的“數位廣告公司”)相關資料,覺得Bob Greenberg很厲害地提出了一個更好的說法:R/GA 自稱“數位時代的廣告公司”(The Agency for the Digital Age TM,他們好像把這個詞給註冊專利了),而非“數位廣告公司”(digital agency)。不管R/GA是不是把這話給註冊了專利,這個態度是值得大家分享的。在數位時代的廣告公司(和創意人)必須具有非常多的技能。而且不能自我設限為“傳統廣告公司”或“數位廣告公司”。

回來說坎城廣告獎的12個獎:伊藤直樹在09年得到兩座金獅獎,一個來自公關獎,一個來自影片廣告獎。如果他自我設限為網路廣告人,只參加網路廣告獎,就不會去報名公關和影片廣告獎。所以,要由能力而非產業來看坎城的12個廣告獎的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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