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報稅,大家一定覺得很複雜而且說不定是相當不爽吧!
小魚想要特別對自由工作者提醒幾個報稅要點:(雖然已經來不及了,但我也是拖到最後才報稅,而且是在5月30日開始密集打很多電話請教國稅局的,以下是整理出來的要點)
* 自由工作者應該爭取用“稿費”9B,或至少是以“執行業務所得”9A報繳:
如果你跟小魚一樣用網路報稅,而且又剛剛搬家,沒有收到扣繳憑單,那可能也是到了最後關頭才發現哇!竟然給我報薪資50,害我要繳好多的稅!
自由工作者沒有雇主提供的福利。生財工具(你家的電腦、各種電子儀器,和他們吃掉的電跟光碟片!)和交通費(往來的車費)都是自己負擔。要是像小魚這樣,還要自己買書、出國採訪、訂昂貴的外國雜誌,要是收到一張分到50類的薪資,以上成本都不能扣除,不是很不公平嗎?
我打電話問北區國稅局的扣繳股(2311-3711轉扣繳股),一位鍾先生接的電話,根據他的說明,根據所得稅法(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G0340003)或在蒐尋引擎打“所得稅法”。
第11條規定,所謂“執行業務者”,係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
而第14條規定,“薪資”的定義是,“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
鍾先生說,“他可以根我發誓”,沒有人可以分得清楚“薪資”和“執行業務所得”的分別。也就是說,薪資和執行業務所得的分別,是“毫無原則可言”,而且,“所得稅法的規定也很模糊”。也就是說,“薪資”和“執行業務所得”如何分別,完全是看個案的認定。
至於不管是自由工作者的文字工作,或是設計工作,要報稿費的話是如何認定呢?
鍾先生說,根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5(http://www.ntak.gov.tw/brief/service/012_law_2.htm)條,稿費就是
“以本人著作或翻譯之文稿、樂譜、樂曲、劇本及漫畫等,讓售與他人出版或自行出版或在報章雜誌刊登之收入。”
所以,只要符合你是“著作人”,且讓售給別人在報章雜誌刊登發行,就是稿費。
以上,提供給大家參考。
特別注意喔!一定要在每次領勞務報酬單時就要在單子上註明這筆是稿費或執行業務所得。這樣才能享有每人每年18萬元免稅額,以及超過18萬,以30%的費率扣除必要成本之後的收入額報繳稅的待遇!(執行業務所得,則是沒有18萬的免稅額,但是就是以30%的費率扣掉必要成本之後的收入報繳。)
要是到了報稅時竟然還收到“50 薪資所得”的扣繳憑單,那就寫信去請發扣繳憑單的公司更正為“9B”的稿費,或“9A”的執行業務所得。
祝大家 收入多多,繳稅少少,退稅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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