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August 21, 2006

買房子(4)王店長,謝謝你!

買房子,到現在還是我人生最大的一筆消費。而且我可以說是在完全沒有準備的狀況下被扔進購屋市場的。我出身單純的單親家庭,母親是位單純到極點,有時讓我們覺得很痛苦的小學老師。往來較多的朋友也多單純又晚熟──我很多好友到現在跟我一樣不會開車。還有好幾個跟我一樣是這一兩年,甚至是最近才開始買房子。還有更多跟我一樣到現在單身也沒什麼結婚打算。當跟我們同齡的同輩在人生道路上奮進時,我們卻是天涯海角逛著。眼見別人成家立業功成名就,我們既不知道他們在忙什麼,也不怎麼在意。我的大學同學之一到了現在作了廣告公司創意總監,還會因為替公司小業務打抱不平,打電話去教訓客戶“作人的基本道理”。我自己則是有天在公園溜冰場滑直排輪時,因為有個小朋友指著我問媽媽:“為什麼那個大人在溜?”赫然發現原來跟我同齡的女性“正常”的位置應該是在場邊看小孩溜直排輪,而不是自己在場上溜。

買房子,當然是幾百萬,而不是幾百塊錢的事。買錯房子,或是用錯誤的價格買到房子,也跟滑直排輪跌一跤再爬起來屬於不可同日而語之事。人生的成長之路好像就是要打落牙齒和血吞。因此,雖然五萬元對我來說是一筆大錢──對靠賣字為生的我來說,五萬元等於35000-50000個字,等於半本書的譯稿費。還等於已經因為打字過多而不太能打字的我另外至少20多萬次的手部肌群鍵盤運動。──我也只好努力把被“騙”(個人認為,想把房子以超過市價200萬賣給任何人的意圖,以“騙”形容應該蠻恰當的)了的斡旋金置諸腦後,繼續在茫茫屋海中尋覓那屬於我的房子。

“買貴兩百萬”事件發生不到幾天,在房東急著要把我趕出門以便賣房子的壓力下完全沒時間悲傷憤怒的我,跟朋友Ann一起到關渡看房子。Ann比我略為年長,本來跟我們一樣在一間所有的同事都很單純的小雜誌社工作,後來換工作到一家所有的同事都相當世故的跨國財經週刊公司,很快就穿上尖頭細跟女巫鞋,定期去作“Spa”,考了駕照,買了車。總言之,趕上了“正常人“的隊伍了。──Ann有個同事住關渡,她拜訪過同事家,認為讓我在那邊找到吉屋的機會很大。我跟Ann由台北出發,直接開車到關渡這家Ann為我鎖定的社區前的仲介公司,將車大剌剌停在該公司的門口。(原來人家是這樣辦事的!)仲介公司的人隨即出門來將我們迎進辦公室。奉上茶水。Ann純熟地要求仲介公司拿出待售房屋的清單和平面圖。(原來人家是這樣辦事的!)問了許多我搞不太懂的問題。然後,仲介帶我們去看房子。

看完房子走回社區對面仲介公司的路上,這位“店長”問我感覺如何?我說,我要非常仔細地考慮,因為我才在淡水“被騙”了。這位“店長”先生眉頭一皺,問我是怎麼回事?我向他簡略報告。他問我有對方的電話嗎?我拿出那張還帶在身上的“斡旋書”給“店長”看。走進辦公室後,店長拿起手機,撥給那位陳小姐。

“陳小姐您好,我姓王,我是一位律師。我也是一位XXX小姐的堂哥。前幾天我堂妹X小姐她透過你仲介XX社區位在(地址)的一棟房子。但是你的仲介價格比市價高出兩百萬。你並不具不動產經紀人執照對吧?那妳應該知道你是違法進行仲介業務。……好,我的電話是(手機號碼)!那我等你回電。”

“店長”放下手機。(請注意他沒有用仲介店裡的市內電話打剛剛那通電話,而是用自己的手機。)對在旁邊張口結舌的我(哇!人家是這樣辦事的!)說,“她說她要去詢問屋主。她來電給你時你要告訴她我是你親戚。”

我想陳小姐並沒有去詢問所謂的“屋主”,因為她在這不到幾秒的時間內立刻就來電到我的手機。一開始就承認她的確沒有不動產經紀人執照,那“斡旋書”的確也是無效的。不過她說:“因為屋主房子給你斡旋的期間他也錯過別人看屋的商機,那這樣,五萬元我們分成三份,他拿17500,我也拿17500,我的這一份我也會給他。剩下的15000元我就退還給你。”

聽到陳小姐這樣輕鬆大方地發落我(辛辛苦苦賺)的錢,我真的生氣了。我告訴她,屋主的部分我給他17500元,但是我認為她本人在這樁交易將房屋高賣超出市價達200萬元,沒有資格得到報酬,我不願意付錢給她。請她退還我32500元。當天,離開關渡這家仲介公司後,Ann用她的銀色小March載著我直奔淡水,跟那位陳小姐取回我“斡旋金”中的三分之二。

我後來沒有買在關渡看的房子。但我對這位王姓仲介公司店長一直都銘感五內。至於這位陳小姐──這還並不是我們最後一次打交道喔!

3 Comments:

Anonymous JOY said...

小魚~ 妳不是已經買了淡水的房子了咩?
這些是之前買房子的經歷嗎?

1:04 PM  
Blogger 小魚 said...

是滴!

1:18 PM  
Blogger 慧中 said...

可以請問你買的房子的大樓名稱嗎?

因為最近也想買房子考慮淡水和鶯歌

可是因為我朋友買在真理附近居然下大與會漏水

對了請問鸚鵡牌紅糖在哪有賣?

謝謝回應

12:3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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