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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負責報稅講座 最近報稅,大家一定覺得很複雜而且說不定是相當不爽吧! 小魚想要特別對自由工作者提醒幾個報稅要點:(雖然已經來不及了,但我也是拖到最後才報稅,而且是在5月30日開始密集打很多電話請教國稅局的,以下是整理出來的要點) * 自由工作者應該爭取用“稿費”9B,或至少是以“執行業務所得”9A報繳: 如果你跟小魚一樣用網路報稅,而且又剛剛搬家,沒有收到扣繳憑單,那可能也是到了最後關頭才發現哇!竟然給我報薪資50,害我要繳好多的稅! 自由工作者沒有雇主提供的福利。生財工具(你家的電腦、各種電子儀器,和他們吃掉的電跟光碟片!)和交通費(往來的車費)都是自己負擔。要是像小魚這樣,還要自己買書、出國採訪、訂昂貴的外國雜誌,要是收到一張分到50類的薪資,以上成本都不能扣除,不是很不公平嗎? 我打電話問北區國稅局的扣繳股(2311-3711轉扣繳股),一位鍾先生接的電話,根據他的說明,根據所得稅法(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G0340003)或在蒐尋引擎打“所得稅法”。 第11條規定,所謂“執行業務者”,係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 而第14條規定,“薪資”的定義是,“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 鍾先生說,“他可以根我發誓”,沒有人可以分得清楚“薪資”和“執行業務所得”的分別。也就是說,薪資和執行業務所得的分別,是“毫無原則可言”,而且,“所得稅法的規定也很模糊”。也就是說,“薪資”和“執行業務所得”如何分別,完全是看個案的認定。 至於不管是自由工作者的文字工作,或是設計工作,要報稿費的話是如何認定呢? 鍾先生說,根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5(http://www.ntak.gov.tw/brief/service/012_law_2.htm)條,稿費就是 “以本人著作或翻譯之文稿、樂譜、樂曲、劇本及漫畫等,讓售與他人出版或自行出版或在報章雜誌刊登之收入。” 所以,只要符合你是“著作人”,且讓售給別人在報章雜誌刊登發行,就是稿費。 以上,提供給大家參考。 特別注意喔!一定要在每次領勞務報酬單時就要在單子上註明這筆是稿費或執行業務所得。這樣才能享有每人每年18萬元免稅額,以及超過18萬,以30%的費率扣除必要成本之後的收入額報繳稅的待遇!(執行業務所得,則是沒有18萬的免稅額,但是就是以30%的費率扣掉必要成本之後的收入報繳。) 要是到了報稅時竟然還收到“50 薪資所得”的扣繳憑單,那就寫信去請發扣繳憑單的公司更正為“9B”的稿費,或“9A”的執行業務所得。 祝大家 收入多多,繳稅少少,退稅最好。 3 則回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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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這樣的。你要省30%,那你一開始接case時,就要說好你要拿到9A或9B的扣繳憑單啦!(都是執行業務所得的。)
要是你拿到的是50薪資的扣繳憑單。那就沒法度了!因為你去跟那公司的會計部門「溝通」時,他們也只能以政府頒的解釋來做為依據。要是國稅局說的這些「解釋」中沒提到你的狀況,那通常是不能改。那公司如果將資料提給國稅局,到時候你就只好乖乖繳稅。因為國稅局他平常只管你的單子跟公司那邊的單子有沒有一致。
國稅局是說,要不然就是一開始就要簽一個承攬約,上面說明了所有的成本都是你自己負擔的。而且到時就是要請公司開9A的扣繳憑單。不然基本上都是會被開50。
國稅局還說,如果覺得有疑問,就要列出你的疑問之處,向「各地「國稅局發文。(就是寫一封信請他們說明你的成本為何不可以扣掉之類。)所以之前我去問回來有想到要發起萬人投書國稅局活動。只是因為我想這應該由工會來作,我個人最近在趕稿子。那要找到合適的律師和會計師一起合作才行。(免得出狀況──比如到時叫你在家工作的「家庭辦公室」要改營業用登記,就慘了!)
最後提到一點,國稅局說,只要有人提出的疑問最後變成解釋,那所有的人的五年之內同樣狀況繳的稅,都會退回喔!
以上,不知道有沒有幫助。
所以您的意思是說,如果我已經先跟發包case給我的單位說好,他給我的扣繳憑單是9A執行業務所得,只要我們兩方說好且單據統一原則上是沒問題的?
老實說我現在作的是外包的編輯,好像不在9A羅列的範圍之中,但事實上設備包含電腦等等的都是我個人的成本,對這部份覺得不太公平,我有想進一步找律師或會計師來詢問。哈雖然接案子的錢很少找律師或會計師並不划算,但總覺得這報稅的事應該要本著公平正義才對嘛。